“逃恩者”背后的法律问题

人好事,结果变成了被救人的不知和回避感恩,离开现场,在引起公愤之后,公安部门还必须要动用公权力“地毯式排查”,像寻找通缉犯一样地“找到”被救者,并且还是在压力之下,被救者才前往“致歉”。这样的一出“闹剧”,从道德和法律层面上都漏洞颇多。在《东方早报》的黎明看来,这个凸显的是我们在民法立法上的不足。比如,他认为,遇险者和施救者之间其实是一个民事契约的关系,遇险者发出声音或者形象的信号求救,施救者施以援手,这就构成了一个民事契约。尽管这种在道义上比契约更高的义举,如果用民事契约来规定,会有贬低义举之中所包含的善意之嫌,但是,从民法上进行规定,就能保证对这种“逃恩者”进行民事处罚有法可依。这样一来,如果施救者因为对遇险者施以援手而遇难,那么,获救的一方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样死者家属要求获救一方赔偿,也就有法有据。在民法上进行规定自然是好的,但问题的关键是,对于目前中国的这个社会而言,我们实际上被推到了一个社会冷漠的十字路口:一方面,是充斥于报纸的,路人对于旁人遇险无动于衷;另一方面,是获救者对于施救者毫无感恩之心,“悄然离场”,甚至只有在被“人肉”搜索出来之后、迫于压力的情况下才勉强“致歉”。这样的一种境遇,对于任何一个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体而言,都是一种无言的警告。“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但是,这样的一种社会层面上的普遍冷漠,对于生者而言,是一种无情的警告。对于我们日常的每个人而言,做好事有可能给自己惹麻烦、甚至带来杀身之祸,而受益方还无动于衷,在这样的一种状况之下,谁会愿意去行善呢?对于社会来讲,如果每个人都只顾自己的利益,那岂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霍布斯”状态,即一种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邓锦杰这个事件或许只是一个个案,但是,它在社会层面上所造成的影响,却可能并非通过民法就能解决的。——耶鲁全球在线复旦版

“逃恩者”背后的法律问题

黎明
Friday, July 1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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