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社会也应注重义务

权利与义务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乃相生相克之物,彰显民主社会中的平衡。任何一方占上风,就会导致不同的政治形式出现。如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顾敏康所言,“权利压倒义务,就产生了冲突型政治。在这样的社会中,市民仅将法律视为维护自己利益的工具,不太愿意与政府合作。而如果义务压抑权利,就产生了顺从型政治。在这样的社会中,市民的应有权利被忽略、甚至被践踏”。因而,最佳的政治形式,当属两者达致一个稳定平衡的社会,顾称之为“合作型政治”,在此中,“政府要为市民实现权利提供必要的保障,市民在行使权利时也认识到相关义务的约束”。顾以香港为例来说明这几种不同政治形式具体表现。比如,游行示威作为香港基本法中规定的公民权利,在香港得到了重点保护。因此,香港几乎每周可见游行示威,可谓游行示威之都。从中可看出,“香港的确是个民主自由得到比较充分保障的社会;香港市民通过游行示威,可以向政府提出各种诉求,敦促政府采取有关措施,或修改不合理的措施;政府对市民的诉求也会作出比较及时的响应,能够体现出民主社会政府施政的基本素质”。就此,顾敏康话锋一转,认为“有权利就有义务,游行示威必然会受到时间、地点、手段等方面的限制,这是一种利益的平衡。如果示威者行为过界,乃致使用暴力,警察当然有权正当执法”。顾敏康此番话的用意,直指目前香港政治中“游行示威过激化”(radicalised demonstrations)的趋势。在顾看来,这是一个危险的趋势,因为它只片面强调市民示威的权利,而忽略其必须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运行的义务。如此一来,就可能造成的后果是,示威人员在示威时超出法律规定的界限,然后一边宣称自己是在行使宪法保护的权利,而一边则将警察妖魔化,将他们的执法指责为打压人权。如此一来,顾敏康认为,就会造成民主社会的失败。公民必须要意识到,只有在一个权利和义务都得到同等重视的框架下,自己的合法诉求才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表达。——耶鲁全球在线复旦版

民主社会也应注重义务

顾敏康
Saturday, January 28,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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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为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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