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本哈根:又一轮“隆重登场却无确定结果”的气候峰会
哥本哈根:又一轮“隆重登场却无确定结果”的气候峰会
纽约:经过多年准备,加上在哥本哈根举行的为期两周的紧张谈判,最终出炉的不过是一份三页的文本,很显然未能应对被该文件确切称作“我们这个时代所面临的 最大挑战之一” 的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在许多人看来,《哥本哈根协议》(Copenhagen Accord)将是一种倒退;但实际上,它只不过是一段长期失败的气候谈判历史的延续。根本问题出在策略上:试图用单个协议来解决气候变化这个复杂问题。 只有把这个巨大的问题拆分成几个细小的问题,逐个击破,我们才能取得更多成果。
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将《哥本哈根协议》称之为“一个开端”。一个开端?难道1992年达成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UNFCCC)就不是开端 吗?《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就不是开端吗?为什么经过二十年的谈判我们还只是处于“开端”呢?
一些人认为,哥本哈根会议的失败应归咎于联合国会议程序。诚然,会议程序是失败的。但会议程序并不是真正的问题。真正的问题在于,我们该如何认识策划我们的行动,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这项挑战。
在哥本哈根会议的前期准备阶段,联合国会议通过了一项草案。该草案的文本长达180页,并用很大的篇幅列举了各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存在分歧的领域。但是,这种处理问题的方式在哥本哈根会议上却基本上遭到了摒弃。
由包括美国和英国的一些富国组成的集团预先准备了它们自己的草案文本;同样,包括中国和印度两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集团也准备了它们自己的草案文本。两份文 本都提到将气温变化范围控制在2 ˚C以内的要求。但它们在其它方面都存在分歧。富国的提议含蓄地表示,贫困国家必须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而那些迅速增长的贫困国家的提议则支持仅仅限制富 国碳排量的《京都议定书》。《哥本哈根协议》反映了这两个不同集团的提议所能达到的“最小公分母”妥协。
尽管《哥本哈根协议》为世界超级大国和多数其它国家所接受,但有小部分发展中国家(包括苏丹、沙特阿拉伯、古巴和委内瑞拉)拒绝接受该协议。它们坚称通过该协议的会议程序缺乏合法性。然而,这些国家是否加入该协议并不重要。
《哥本哈根协议》是一项“政治声明”,而非“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但《京都议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事实,也并未使局面发生多大改观。美国没有加入 《京都议定书》。一些加入该协议的国家也未遵守该协议规定的内容。还有一些国家只是在经过精打细算后才会同意履行该协议规定的内容。《哥本哈根协议》的政 治性质是一个问题,但这并不是影响气候谈判结果的唯一的、甚或算不上是最重要的问题。更大的挑战是就那些能够强制执行的具体义务所展开的谈判。
《哥本哈根协议》要求富裕国家在2010年1月确定截止到2020年各自量化的总体经济减排目标,并补充指出,《京都议定书》的富裕国家缔约方“据此能够 进一步巩固议定书倡导的减排计划。” 然而,在过去二十多年里,有关国家不断宣布或重申其减排计划,但却收效甚微。此次老调重弹又能有何成果?
如今,加拿大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已超出《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排放水平的30%以上,但即便如此,加拿大也不打算遵守该协议,还暗指《京都议定书》已经失去效 力。由于《哥本哈根协议》甚至未规定各国就新的减排目标和时间表达成共识的截止日期,这进一步削弱了《京都议定书》的权威性。
与之前的气候协议相比,一个有趣的变化是《哥本哈根协议》允许各国自行规定其减排目标所依据的基准年。《京都议定书》规定1990年为基准年。这一规定有 利于欧洲和前苏联国家。对这些国家而言,以此为基准年,要比日本和美国这样的国家更容易达到既定的减排目标。美国国会则以2005年为基准年,这无疑是 《哥本哈根协议》允许各国自行规定其减排目标所依据的基准年的原因。然而,选择不同的基准年作为参照并无益于解决这样一个根本难题,即了解各国是否在为逆 转气候变化方面作出“可以相提并论的”牺牲。美国宣布的到2020年将减排17%的目标,假如以1990年为基点,实际上只相当于减排4%还不到,这比美 国1997年在京都承诺的减排量还要少。
根据《哥本哈根协议》,一些像中国那样迅速增长的贫困国家将采取“减缓行动”(mitigation actions),某些具体行动将在2010年初提交。在这个方面,《哥本哈根协议》与《京都议定书》有所不同,后者仅仅为(除美国以外的绝大多数)发达 国家规定了强制减排义务。这是一个重要的变化。近年来,这些国家温室气体排放的速度已超过了发达国家。此外,如果不能让美国确信这些国家也在采取应对气候 变化的相应措施,美国国会将不会批准有关法案。然而,协议中没有任何一处能保证各国的承诺是真正有意义的。例如,中国已经宣布力图削减其单位经济产出(即 单位GDP)的碳排放强度。但即便不出台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政策,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强度也在连年下降。当然,一旦中国的经济增长率超过其降低碳排放强度 的速度,该国的碳排放量仍然会增加。
《哥本哈根协议》在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援助方面规定得更具体。发达国家集体承诺,在2010到2012年间每年为那些最贫困的发展中国家提供 100亿美元的资金援助,并在2020年以前达到每年1000亿美元,以帮助这些国家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但协议并未明确规定每个发达国家应该出资多少以 及发展中国家使用这笔资金应遵循的规章。
美国国会拒绝批准气候法案,妨碍了哥本哈根会议取得进展。哥本哈根会议将对美国产生何种影响?支持美国采取减排行动的论据似乎遭到了削弱。当美国的减排速度与以中国和印度为代表的许多其它国家不同步时,国会不会希望美国接受这样的约束。
应对气候变化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集体行动,因此, 我们不应该对其棘手程度感到惊讶。但我们所采取的方式却毫无必要地使人们达成共识变得更加困难了。比如,我们可以通过谈判达成一个独立的协议,来限制《京 都议定书》规定的其中一种减排气体——氢氟烃(hydrofluorocarbons,简称HFCs)。这一化学物与另一条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 利尔议定书》中规定的必须减排的化学物质非常相近。该议定书于1987年签署,当时美国参议院以83票对0票通过该协议。如果我们以《蒙特利尔议定书》为 范本制定一个控制氢氟烃排放量的条约,我们可以确信这种化学物将一定会被逐步淘汰。这是因为该议定书是强制性的。与《京都议定书》不同,《蒙特利尔议定 书》效果显著。
此外,就研究、开发和示范碳捕获和储存技术(即在未来将有助于大幅减排的关键技术)的项目达成协议,相对而言要简单许多。
借助谈判来商定各方应遵守的协议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必由之路,但谈判的策略却是可以改变的。一个更好的谈判方式是将这个有关气候变化的大问题拆分成一些细小的问题,然后用最恰当的方法逐个击破。
尽管哥本哈根会议未能达成全面共识,但只要我们在如何控制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问题上敢于另辟蹊径,这次的失败也可能成为一个契机。
斯科特·巴雷特(Scott Barrett)是哥伦比亚大学Lenfest地球研究所从事自然资源经济学(Natural Resource Economics)研究的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