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好事,结果变成了被救人的不知和回避感恩,离开现场,在引起公愤之后,公安部门还必须要动用公权力“地毯式排查”,像寻找通缉犯一样地“找到”被救者,并且还是在压力之下,被救者才前往“致歉”。这样的一出“闹剧”,从道德和法律层面上都漏洞颇多。在《东方早报》的黎明看来,这个凸显的是我们在民法立法上的不足。比如,他认为,遇险者和施救者之间其实是一个民事契约的关系,遇险者发出声音或者形象的信号求救,施救者施以援手,这就构成了一个民事契约。尽管这种在道义上比契约更高的义举,如果用民事契约来规定,会有贬低义举之中所包含的善意之嫌,但是,从民法上进行规定,就能保证对这种“逃恩者”进行民事处罚有法可依。这样一来...